【案例】农产品网络配送中心销售不合格食品被罚17万

发表时间:2023-11-1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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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新某某农产品网络配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法,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229.85元。

处罚详情显示,当事人先后销售了不合格净清江鱼、鲜鸡排腿以及佳**香蕉。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新某某农产品网络配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2******

法定代表人:魏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023-06-21批次不合格净清江鱼于2023年6月20日从北京某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以13.5元/斤价格购进了37.5斤,以18.5元/斤价格全部销售给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磁各庄留置保障中心,进货价格合计506.25元,销售价格合计693.75元;2023-06-21批次不合格鲜鸡排腿于2023年6月20日从定兴县某畜禽有限公司购进,以6.4元/斤购进了215.8斤,以7.79元/斤销售给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磁各庄留置保障中心180斤,以7.36元/斤销售给某华会议餐厅20斤、某华北七家中院301餐厅15.8斤,进货价格合计1381.12元,销售价格合计1665.69元;2023-06-21批次不合格佳**香蕉,也就是台账上的香蕉国产特级(1斤),于2023年6月20日从安某(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购进,以4.1元/斤购进了400斤,以5.2元/斤全部销售给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磁各庄留置保障中心,进货价格合计1640元,销售价格合计2080元,销售金额合计应当为4439.44元。但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磁各庄留置保障中心决定扣除当事人6月份肉及水产冷冻类食材货款的10%,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净清江鱼624.38元、鲜鸡排腿1261.98元、佳**香蕉2080元。因此,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实际分别为:净清江鱼624.38元、鲜鸡排腿1261.98元+7.36元/斤×(20斤+15.8斤)=1525.47元、佳**香蕉2080元,进货金额合计3527.37元,销售金额合计4229.85元。因此,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4439.44元,违法所得为4229.85元。此外,当事人购进涉案佳**香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29.85元;

罚款金额(万元):1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22985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11-03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03

注: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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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食品安全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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